理藩部额外侍郎
官名。清末理藩部副长官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因旧制设。一人,正二品,以蒙古贝勒、贝子贤者充。职掌同理藩院额外侍郎。
官名。清末理藩部副长官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因旧制设。一人,正二品,以蒙古贝勒、贝子贤者充。职掌同理藩院额外侍郎。
官名。金朝宣徽院长官,秩正三品。参见“宣徽院”。
官名。清至民国时期蒙古各旗置,每旗一人,辅助印务梅伦处理旗务,遇印务梅伦有事故时,由管旗参领或闲散札蓝代理之。
官署名。清光绪三十一年 (1905)设,属工巡总局。三十二年,改隶巡警部,旋归民政部直辖。收轻罪犯人,令习工艺,使之改过自新; 又酌收贫民,教以谋生之技。设正四品监督一人,管理所务。清末京师地区的劳教
官名。清末地方最高司法长官。光绪三十三年(1907),始置于东三省。宣统二年(1910),各省均由提刑按察使改置。每省一人,正三品、简任。掌承法部及本省督抚之命,管理本省司法行政事务并监督各级审判厅、
官名。隋代京师之市置四十肆长,掌交易之市,属廪市署管辖。
官名。魏晋南北朝尚书水部曹长官称郎,其资深者可转侍郎。隋初定名侍郎,正六品,文帝开皇三年(583)加为从五品,炀帝大业三年(607)改名水部郎。官名,隋置,属工部尚书;唐改称水部郎中,掌沟渠津梁舟船运
官署名。宋朝中书属吏堂后官以下官吏办公场所。
官名。北魏置,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定为六品下,二十三年复次职令,改为七品上。北齐沿置,从八品。武官名。南朝宋置,为加官、散官性质的将军,秩八品。北魏亦置,用以褒赏勋庸,秩正七品上。
明清称以殿、阁大学士身分进入内阁办事而为宰辅者。明朝永乐(1403—1424)初年创设内阁,当时入阁者皆编、检、讲读之官,不置官署,不得专制诸司。洪熙( 1425 ) 时始以殿、阁大学士入值内阁,阁职
官名。南宋高宗绍兴十六年(1146)重建武学,置一员,兼任武学司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