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编查会
法典编纂机关。北洋政府改法典编纂会置,依照民国三年(公元1914年)二月一日公布的《法律编查会规则》规定,设会长一人,由司法总长兼任;副会长二人,由会长聘任;编查员若干人,由会长聘任;编纂或调查某种法律时由会长在编查员中指定主任编查员以主其事,事务员,至多六人,其中由会长选任一人为事务员长;顾问若干人。民国七年(公元1918年)改为“修订法律馆”,参见该条。
法典编纂机关。北洋政府改法典编纂会置,依照民国三年(公元1914年)二月一日公布的《法律编查会规则》规定,设会长一人,由司法总长兼任;副会长二人,由会长聘任;编查员若干人,由会长聘任;编纂或调查某种法律时由会长在编查员中指定主任编查员以主其事,事务员,至多六人,其中由会长选任一人为事务员长;顾问若干人。民国七年(公元1918年)改为“修订法律馆”,参见该条。
1、上公。《穆天子传》:“乃命正公郊父,受敕宪。”注:“正公,谓三上公。”2、周天子的降称。东周战国末年,周王降号为公,称正公。《后汉书·周嘉传》:“我平王之后,正公玄孙。”注:“《谢承书》曰:其先出
“佥都御史”的别称。官名,即佥书院事,元置。元代枢密院、宣政院、宣徽院、太常礼仪院、典瑞院、太史院、太医院、通政院、中政院等皆置此官,为该院主要官员,与主官分掌或共掌院务,或为正三品,或为从三品,极少
官署名。元置,属路总管府,掌杂造器物。设官有大使、副使各一人。
汉朝官名,为郡太守和王国相之合称。太守掌治其郡,王国相掌统王国百官,后掌治民。《后汉书·肃宗孝章帝纪》:“令太傅、三公、中二千石、二千石、郡国守相举贤良方正。”参看“太守”“王国相”条。
官名统称。即宋朝内侍省左班副都知与内侍省右班副都知。
参见“统领官”。清代军制,两标(团)为一协(旅),协置统领,又称协领。参看“协领”条。
见“卿监”。
官名。清朝左、右翼宗学之职官。协助总管办理宗学事务。左、右翼各设八人,食八品俸,以宗室中分尊年长者引见补授。
官名。周朝置。掌筮法以蓍草筮问吉凶。《尚书·周书·洪范》“稽疑: 择建立卜、筮人,乃命卜筮。”《仪礼·士冠礼》: “筮人还东面,旅占卒,进告吉。”《周礼·春官》有“筮人”: “筮人,中士二人,府一人,
官署名。明朝负责女直 (即女真) 语言文字翻译的部门。始置于永乐五年 (1407),设译字生、通事以掌其事。初隶翰林院,弘治七年 (1494) 改隶太常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