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司案
官署名。南宋置,属吏部尚书右选。
官署名。南宋置,属吏部尚书右选。
即“忽鲁”。
武官名。金置,见“拱卫直使司”。
明教坊司所属的乐师。见“教坊司”。
官名。太平天国设置,为侯的属官,员额一人,官阶为职同军帅。参见“典袍”。
①代理(某官),也称摄理。②官名。明朝置于北部边远地区,如辽东、宣府(今宣化)、大同、延绥等处巡抚多兼赞理军务衔。明末崇祯(1648—1644)时所置巡抚兼此衔者,则无边地、内地之分。官名。隋置,即“
官名。西魏、北周地官府民部中大夫属官,正三命。职掌参见“稍伯中大夫”。
官名。北齐置。详见“右牝署”。
官名。又称“淮夫”。西周置。主狱讼刑罚。《尚书·周书·立政》:“王左右常伯、常任、准人。”孔安国传: “准人平法,谓士官。”孔颖达疏:“准训平也。平法之人谓士官也。士,察也,察狱之官用法必当均平,故谓
军府名。即翊卫之府。参见“翊卫”。① 隋朝左、右卫置,分为左翊一开府、二开府、三开府、四开府,各领开府府(骠骑府)、仪同府(车骑府),是为内府。唐朝十二卫皆置,左右卫领翊一、翊二两府,左右骁卫、武卫、
官名。南朝梁武帝普通六年(525)置以代追锋将军,定为武职三十四班中的十二班。陈沿置,拟七品,比秩六百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