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政部丞
官名。清末民政部之职官。光绪三十二年 (1906),改巡警部丞设。位侍郎之下,正三品,左、右各一人。掌承政厅,任一部总汇之事。
官名。清末民政部之职官。光绪三十二年 (1906),改巡警部丞设。位侍郎之下,正三品,左、右各一人。掌承政厅,任一部总汇之事。
官名。宋真宗景德元年(1004)置,以他官兼任。无吏守,无职掌,惟出入侍从备顾问。四年,定其位在知制诰下。多以特恩加赐内外官,带此职可享受超迁官阶的优待。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,定为从四品
即“总兵官”。官名。明置,派将出征,设总兵官、副总兵官,挂印称将军,由公、侯、伯、都督担任。后来统兵镇守,遂成一方武官重职。清沿明制,在各省置总兵,掌一镇军政,统辖本标官兵,位在提督之下,分防等事,皆
官名。隋朝内侍省宫闱局次官,置三员,正九品,用宦官。炀帝大业三年(607)改置为长秋监宫闱署次官。唐朝复置为内侍省宫闱局次官,二员,从八品下。金朝宣徽院宫闱司置为次官,世宗大定二年(1162)改为宫闱
官府中办理文书的小官。也称胥吏。《新唐书·张九龄传》:“又将以凉州都督牛仙客为尚书,九龄执曰:不可。尚书,古纳言,唐家多用旧相……仙客,河湟一使典耳。使班常伯,天下其谓何!
行动敏捷、勇敢、刚强、果断的官吏。《后汉书·王吉传》:“专选剽悍吏,击断非法。”
官场用语。宋朝高级官员的十项待遇。朱弁《曲洧旧闻》卷十: “今之中散大夫,即昔之大卿监也,旧说谓之‘十样锦’。受命之初,不俟赦恩,便许封赠父母妻一次,一也; 妻封郡君,二也(今为令人);不隔郊奏荐,三
即项羽。《史记·项羽本纪》:“项王自立为西楚霸王,王九郡,都彭城。”
官员任职的保障措施。依照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(公元1913年)一月九日公布的《文官保障法草案》的规定,除特任官、公使、秘书以外,文官非受刑法的宣告、惩戒法的处分,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免职:一、因身体
官名。明成祖永乐初年于北京置。后除“行在”字。详见“行在五军都督府”条。
官名。隋炀帝始置,为宫廷女官。二十四典之一,属尚寝局。员二人,从七品。唐朝改正七品。为司舆之佐。协掌舆辇、伞扇之事。宋沿置,属尚书内省,金、明悉如唐制。明永乐(1403—1424)后尽归其职于宦官。(