春秋科
贡举科目名。北宋哲宗元祐元年(1086),司马光以王安石贬低《春秋》,特建言设此科。绍圣四年(1097)罢。后废置不常。钦宗靖康元年(1126)再置,次年又废。
科举常科科目之一。宋元祐年(公元1086年)司马光为相,因王安石曾贬低《春秋》,特在太学置春秋博士,并设春秋科。绍圣四年(公元1097年)复罢。此后随着新法与旧法两派的斗争累置累罢。自靖康二年(公元1126年)罢废后即不复置。
贡举科目名。北宋哲宗元祐元年(1086),司马光以王安石贬低《春秋》,特建言设此科。绍圣四年(1097)罢。后废置不常。钦宗靖康元年(1126)再置,次年又废。
科举常科科目之一。宋元祐年(公元1086年)司马光为相,因王安石曾贬低《春秋》,特在太学置春秋博士,并设春秋科。绍圣四年(公元1097年)复罢。此后随着新法与旧法两派的斗争累置累罢。自靖康二年(公元1126年)罢废后即不复置。
官署名。元朝置。建置、品秩、职掌、设官皆同大都太仓。
官名。宋徽宗政和二年(1112),重定内侍官名,改延福宫使置,正五品。武阶官名。宋政和中改延福宫使为正侍大夫,秩正五品。
官名,此为东城长和西城长的合称。西汉时西域于阗国置此二官,分别为东城长官和西城长官,各掌本城政令。见《汉书·西域传·于阗国》,参看“东城长”。
官署名。北洋政府时期,东省特别区在哈尔滨设置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(附设简易庭),并在铁路沿线各地设置地方分庭(地方案件采用巡回裁判制度);均配置检察官一至三人,独立行使职权。另由司法部酌委外国人为咨
官署名。宋徽宗崇宁元年(1102)置于西京(今河南洛阳),设敦宗院,择宗室之贤者一人为管勾,掌外居宗室事务。南宋初,先移扬州,后几经迁徙,止于福州。官署名。宋崇宁元年(公元1102年)置于西京(今河南
百官,群吏。《尚书·商书 ·盘庚》:“鸣呼!邦伯,师长,百执事之人,尚皆隐哉。”《国语·吴语》:“王总其百执事。”韦昭注引贾侍中说: “百执事,百官。”
官名。都水监(台)诸津次官。隋朝上津置二员,从九品上; 中津置一员,从九品,为津尉副贰。唐朝置二员,从九品下,为津令副贰; 便桥、渭桥、万年三桥,有丞一员,从九品下。太宗贞观(627—649)中废。官
官名。清朝户部所属内仓之主官。顺治十年(1653)设。初任满、汉司官,雍正二年(1724)改委本部满洲司官二人,二年一更代。下设经承一人佐理仓务。掌内仓之出纳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裁。官名。见“内
宫官名。南朝宋太宗定后宫百官时置。五品。
官署名。北宋陪都西京(今河南洛阳)、南京(今河南商丘)、北京(今河北大名)三留守司各置留司御史台,各设管勾台事一人,以朝官充任。掌拜表行香,纠举违失。官署名。宋置,掌拜表行香,纠举违失。设管勾台事各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