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法科
科举常科科目之一。汉代以明法为察举的科目之一,唐以明法为科举的常科,属于法律科目。试律七条,令三条,全通为甲第,通八为乙第。五代时明法科或停或复, 宋于雍熙二年(公元985年)置明法科,兼习三小经。景德二年(公元1005年) 规定考律、令四十条,经义五十条。每十道义中问疏义六道,经注四道,通六为合格。熙宁四年(公元1071年)罢诸科,改明法科为“新科明法”,参见该条。
科举常科科目之一。汉代以明法为察举的科目之一,唐以明法为科举的常科,属于法律科目。试律七条,令三条,全通为甲第,通八为乙第。五代时明法科或停或复, 宋于雍熙二年(公元985年)置明法科,兼习三小经。景德二年(公元1005年) 规定考律、令四十条,经义五十条。每十道义中问疏义六道,经注四道,通六为合格。熙宁四年(公元1071年)罢诸科,改明法科为“新科明法”,参见该条。
明代铨选方式之一。不定期举选,以恩例铨任举人为官。
官名。东汉王国官。一作祠祀长。官名,即祠祀长,东汉王国置,掌祠祀,秩比四百石。见《后汉书·百官五·王国》。
官名。清朝内阁属官。掌缮写之事。额设四十六人,满洲四十人,蒙古六人。
官署名。明太祖洪武四年(1371)置各都卫指挥使司断事司,以理军中词讼。洪武八年改各都卫为都指挥使司或行都指挥使司。仍置断事司,设断事,正六品,副断事,正七品。
①谓官非三公而仪制待遇同于三司(三公)。《后汉书·邓骘传》:东汉殇帝“延平元年(106),拜骘车骑将军,仪同三司,始自骘也。”魏晋时期,授予开府位从三公之文武官。南北朝授予范围不断扩大,逐渐成为官号。
官名。南朝宋置,东宫属官。见《宋书·符瑞志》。
唐、宋低级军职名。唐朝员阙,以军健量材差使。宋朝有军头、十将、将虞候、承局及押官等名目。1、军中小校。唐宋军中设此小官。《旧唐书·懿宗纪》:“如本厢本将,今后有节级员阙,且以行营军健量材差置,用酬征伐
官名。清朝銮仪卫之职官。顺治十一年(1654)设。定额十八员,俱满缺。掌銮仪卫所属六司之治仪事。
官名。春秋战国置。掌祭祀飨食进献食具。《仪礼·士虞礼》: “祝酌醴,命佐食启会。佐食许诺,启会却于敦南”,“祝飨,命佐食祭。”
官名。十六国后赵置。赵王元年 (319)石勒以中垒将军支雄、游击将军王阳并领此职,专理胡人辞讼。后王阳统六夷辅佐石弘镇邺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