押运通判
官名。参见“押运同知”。
官名。参见“押运同知”。
官名。隋朝始置。文帝开皇三年(583)由都官尚书改名。唐朝沿置,正三品。唐中叶后,多以外官兼任,渐成空衔,侍郎实掌部务。高宗龙朔二年(662)改司刑太常伯,咸亨元年(670)复旧。武则天光宅元年(68
蒙古语,意为“符验”、“证件”,元朝泛指各种文符证件。
官名,汉置,即公主封地之县的县丞。参看“邑令”、“县丞”条。
官库名。明置,掌净盆焰硝、熟硫黄,备盔甲厂等处成造火药,凡京营春秋操演,均取给于此。以掌库一人为主官。
见“巡捕”。
道官名。明清置,属道录司。秩正六品,左右各一人。
官名。东汉献帝延康元年(220)曹丕置,职掌与中领军同,但任职者资重于中领军,省称领军。三国魏沿置,为禁卫军最高统帅,由亲信或宗室担任,权势极重。吴亦置。西晋初省,以中军将军羊祜统二卫、前、后、左、右
官名。南宋史馆置,以侍从官充任,位在修撰下、检讨上,掌修史之事。
官名,汉置,掌右户郎值班户卫。见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上·郎中令》。参看“右车将”条。
宋朝士名。徽宗政和八年 (1118) 置,以赐在学选人,正九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