户部北京清吏司
官署名。明洪武二十三年(1390)初置户部北平部,二十九年改属部称清吏司,遂为北平清吏司。永乐元年(1403)改户部北平清吏司而置。设郎中、员外郎各一员,主事二员,分民、度支、金、仓四科进行管理。领北京布政司户口、钱粮等事,并兼管所分京师、直隶部分府州县、中央衙门、卫所财务行政。十八年定都北京,遂革。
官署名。明洪武二十三年(1390)初置户部北平部,二十九年改属部称清吏司,遂为北平清吏司。永乐元年(1403)改户部北平清吏司而置。设郎中、员外郎各一员,主事二员,分民、度支、金、仓四科进行管理。领北京布政司户口、钱粮等事,并兼管所分京师、直隶部分府州县、中央衙门、卫所财务行政。十八年定都北京,遂革。
官名。明初置为太子东宫官。由勋旧大臣兼领其职,不别设,以训导太子。洪武十五年(1382)以后不置。
宋朝宫观官名。以武臣未至横行使臣和内侍两省押班者充任,掌点检本观官物,月终签押簿历。参见“宫观官”。
官名。清朝新疆回部官员之一。掌理采铅之事。和阗所属之克里雅城设一人。秩五品。
官名。清朝礼部教坊司之属官。分掌殿廷朝会乐律及舞仪之事。顺治元年(1644)设,初定十五人,继裁五人。正九品。雍正七年(1729)裁。
官判用语,指真除实授。汉朝官吏有真、守之分。官吏由守 (代理) 转正曰真。后世如北齐等沿用。亦指“行”、“兼”。或“领”某职的官员得到朝廷的正式除授。官制用语,秦汉官吏初任试用期为一年,满一年后,称职
官名。民国二十一年始置。行政院为整顿吏治,增进行政效率,令各省划定行政督察区,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,为省政府的辅助机关。每区设行政督察专员一人,承省政府之命,推行法令,并监督招导及统筹辖区内各县市行政,
①汉朝郡县分曹治事,其亲近诸曹常冠以门下二字,如门下督盗贼、门下贼曹等。②魏晋南北朝时常为门下三省即散骑省 (集书省)、侍中省、西省之代称,自南朝梁及北魏孝文帝改制后专指门下省。参见“门下省”。③南齐
① 官名。战国秦置。车战时立于车右护卫主将。《商君书·境内》: “大将、御、参皆赐爵三级。”②官制用语。以其他官员参预某一部门的管理事务,如参掌选事、参知政事等。③即弹劾。
官署名。辽置,主官为上京盐铁使,属南面京官。重熙中王棠曾任此职。参见“盐铁使”。
官名。清朝前锋营之职官。顺治元年(1644)定前锋营编制时称“噶布什贤侍卫”,十七年定汉名为前锋侍卫。位于前锋参领之下。共八人,左、右翼各四人。初制正五品,乾隆元年 (1736) 升正四品。掌分辖营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