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康三官
建康正、建康监、建康平的合称。南朝梁武帝初于京畿建康县置狱司比廷尉,设三官掌其事,职掌与廷尉三官略同。《隋书·百官上》: “建康旧置狱丞一人。天监元年 (502) ,诏依廷尉之官,置正、平、监,革选士流,务使任职。又令三官更直一日,分受罪系,事无大小、悉与令筹。若有大事,共详,三人具辨。脱有同异,各立议以闻。”陈沿置。
建康正、建康监、建康平的合称。南朝梁武帝初于京畿建康县置狱司比廷尉,设三官掌其事,职掌与廷尉三官略同。《隋书·百官上》: “建康旧置狱丞一人。天监元年 (502) ,诏依廷尉之官,置正、平、监,革选士流,务使任职。又令三官更直一日,分受罪系,事无大小、悉与令筹。若有大事,共详,三人具辨。脱有同异,各立议以闻。”陈沿置。
官署名。战国秦国置。主管官营手工业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秦律杂抄》:“县工新献,殿,赀啬夫一甲。”
杂任职名。唐于少府监置三百六十五人,为织绫锦的工匠。
官名。春秋时齐国置。地方武装机构属的长官。《管子·小匡》: “三乡为属,属有帅”,“武政听属,文政听乡”。
清朝五贡之一。即贡入国子监的生员之一种,亦称“优生”。初分贡、监名色,廪生、增生准做优贡,附生准做优监。乾隆(1736—1795)中定,每三年由各省学政考选,大省五、六名,中省三、四名,小省一、二名,
国民政府的合议机构。广州国民政府与武汉国民政府采取合议制,以国民政府委员会的合议,行使政府权力。国民党取得全国政权以后,于民国十七年(公元1928年)十月八日公布的《国民政府组织法》规定,由国民政府委
官名。两汉侍御史分曹理事,其在令曹者称令曹御史,掌律令。
官署名。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三十年(公元1941年)七月设置,属行政院,掌理全国粮食行政事宜。部内分置总务司、人事司、管制司、储备司、分配司、财务司及调查处。设部长一人,综理部务;政务次长、常务次长各一人
官署名。辽朝北面官,统领鹰军。以鹰名军,取其迅捷之意。设详稳等职。
清代职役名。掌一图征催之役。见“都图”。
科举制科之一。唐代设置,属儒学类科目。建中元年(公元780年)诏举,孙玼等三人及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