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三法司
清朝会审要犯机构之合称,相对于“三法司” (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) 而言。凡在京重大案件,先由都察院有关道御史及大理寺左、右二寺官员与刑部承办司会审,此三者即为小三法司。会审后各以供词呈本堂官,由三法司堂官再行会审。此制于光绪三十二年 (1906) 废。
清朝会审要犯机构之合称,相对于“三法司” (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) 而言。凡在京重大案件,先由都察院有关道御史及大理寺左、右二寺官员与刑部承办司会审,此三者即为小三法司。会审后各以供词呈本堂官,由三法司堂官再行会审。此制于光绪三十二年 (1906) 废。
官名。北宋徽宗崇宁四年(1105)置,员二十人,选卿监、正任刺史、遥郡团练使以上官之子孙充任,掌殿陛护卫之事,属翊卫府。五年废。武职侍从官名。宋置,见“三卫官”。
官名,汉置,属中尉,掌领兵徼循京师,禁防盗贼。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上》:“中尉,秦官,掌徼循京师,有两丞、候、司马、千人。”中尉司马,即中尉所属之司马。
官名。渤海国十卫之一北右卫长官,置一人。
官名。北魏末置。东、西魏沿之。统率中军,地位很高。《魏书·出帝平阳王纪》: “以车骑大将军,仪同三司、中军大都督高盛兼尚书仆射,北道行台,随机处分。”
官库名。宋置,属左藏,见“左藏署令丞”。
乡、镇公职人员。国民党政府设于乡、镇公所,掌理警卫事项。下设干事。
官署名。①清末陆军部军需司所属三科之一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掌汇核京外陆军之军费预算、决算,厘订、审查军需法规及各项薪饷、军贴制度。置科长、科员、录事。②清末海军部主计处所属二科之一。宣统二年
隋朝左右卫诸府、东宫领兵开府置下属组织,有团主一人、佐二人,掌领乡居军户,检查户口,劝课农桑,中后期渐成为里坊组织。
即“江苏清吏司员外郎”。
见“文书库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