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换
官制用语。宋朝官员注授差遣制度之一。又称对易、对替、两易、对移。凡官员因避亲嫌,或因罪被劾受轻罚者,得与其他官员换任。
宋代官员注授差遣的方法之一。亦称对移。官员因避亲嫌或因罪被劾受轻罚者, 得与其他官员换任。此外,官员已受差遣,愿与资历相同的官员对换,经吏部审验同意后亦可互换。已经对换过一次,不得再换;因犯罪须入远地之官,不得对换至近地。
官制用语。宋朝官员注授差遣制度之一。又称对易、对替、两易、对移。凡官员因避亲嫌,或因罪被劾受轻罚者,得与其他官员换任。
宋代官员注授差遣的方法之一。亦称对移。官员因避亲嫌或因罪被劾受轻罚者, 得与其他官员换任。此外,官员已受差遣,愿与资历相同的官员对换,经吏部审验同意后亦可互换。已经对换过一次,不得再换;因犯罪须入远地之官,不得对换至近地。
官名。明太祖吴元年(元至正二十七年,1367)置,正五品,以宦官充任,掌司皇宫各门晨昏启闭,关防出入。后改称门正。
即“东征都统所”。
官署名。辽朝置。又称“汉儿行宫都部署院”、“南面行宫都部署司”。总领诸行宫汉人之事。设都部署、副部署等职。
官名。北魏前期置。尚书省都曹长官,协助尚书令、仆射综理各曹事务,位居诸尚书之首。为之者多兼侍中,常迁为尚书令、仆射或三公。孝文帝太和(477—499)改制时废。
官名(1)宋置,见“枢密院承旨司”。(2)辽置,见“南枢密院。
西藏官名,也译作噶伦或噶布伦。详见“噶 布伦”条。
官名。元置,见“都护府(2)”。
官名。隋诸王府不置录事参军,惟置录事;唐亲王府则以录事为录事参军事的属官,员额一人,秩从九品下,掌登记收发文书的日期。参见“王府录事参军”。
文书名。明清下级官府向上级官府请示公务时使用的正式上行文。只能申报给直接上级,并要求上级有所批示,不得越级使用。
①官名。传说尧时置。百官之长。《尚书·虞书·舜典》: “纳于百揆,百揆时叙。”孔安国传:“揆,度也; 度百事,总百官,纳舜于此官。”《后汉书·百官志》刘昭注: “《古史考》曰: ‘舜居百揆,总领百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