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宰司

宰相的别称。《三国志·魏书·蒋济传》:“位备宰司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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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立法院秘书长

    官名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见“立法院秘书处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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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名 明初内府惜薪、钟鼓、宝钞、混堂四司皆置,左、右各一人,从五品,为司正之贰。后渐革。

  • 龚黄科

    科举制科之一。唐代设置,属于吏治类科目。长安二年(公元702年)诏举,马克麾及第。

  • 右辅都尉

    官名,汉置,俸比二千石,位次将军,掌全郡兵马及治安稽查。右辅都尉即右扶风都尉,也就是三辅都尉之一。景帝中元二年改郡尉为都尉,武帝又置三辅都尉各一人。东汉因三辅有陵园,乃复置右扶风都尉(见《汉书·百官公

  • 左中候

    官名,为将作少府属官,与丞共掌治宫室。成帝阳朔三年省。见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》。

  • 民治司郎中

    官名。清末民政部民治司长官。光绪三十二年 (1906) 设,掌司事。额二人,正五品。

  • 前大司马

    官名。新莽地皇元年 (后20) 置,时王莽因各地起兵反抗,故外置前后左右中大司马五人,欲镇压之。参见“大司马”。官名,西汉末年王莽置前后左右中五大司马,掌武事(见《汉书·王莽传》)。《后汉书·刘玄刘盆

  • 诸路兵马都统署

    武官名。见“诸路兵马统署司”。

  • 发抄

    文书制度。亦作“发钞”。清制,明发谕旨和经皇帝批阅应交在京衙门知道或办理的奏折,下内阁后由满票签处传知有关衙门抄回执行。此外,经皇帝批示过的题本由红本处交六科传抄。

  • 南閤

    也写作“南阁”,汉朝丞相官署的别称,与“黄閤”义同。《后汉书·百官一·太尉》:“掾史属二十四人……黄閤主簿录省众事。”东汉许冲《上说文解字书》:“臣父,故太尉南閤祭酒慎。”段注:“太尉南閤祭酒,谓太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