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录司
官署名。清末法部八司之一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掌朝审录囚,复核大理院各裁判厅、局并直隶察哈尔左翼、两广、云、贵刑事民事各案件。置郎中四人,员外郎、主事各四人。
官署名。清末置,属法部掌朝审录囚、复核大理院、各裁判厅、局及直隶、察哈尔左翼、两广、云贵的刑事民事各案件。设官有郎中三人,员外郎、主事各四人。司内分设直隶、京畿、广东、广西、云贵五科,分掌本司所管辖的刑事、民事案件。
官署名。清末法部八司之一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掌朝审录囚,复核大理院各裁判厅、局并直隶察哈尔左翼、两广、云、贵刑事民事各案件。置郎中四人,员外郎、主事各四人。
官署名。清末置,属法部掌朝审录囚、复核大理院、各裁判厅、局及直隶、察哈尔左翼、两广、云贵的刑事民事各案件。设官有郎中三人,员外郎、主事各四人。司内分设直隶、京畿、广东、广西、云贵五科,分掌本司所管辖的刑事、民事案件。
京师警察厅内部机构。由总务处管辖,主办文件收发、器物保管、造具巡官长警饷册与招募巡警的花名册,置巡官五人,巡长二人,巡警九十人。
满语官名。汉译为“监察御史”。
即五等爵: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。详“五等爵”条。
官署名。即太子家令寺。官署名。为太子官署,设家令一人,从四品上。掌饮膳仓储,总食官、典仓、司藏三署。皇太子出入,则乘軺车为导;祭祀、宾客则供酒食;赐予,则奉金玉、货币。凡床几、茵席、器物,非取于将作、
见“四门直讲”。
官名。西晋置,属光禄勋。统率羽林郎,负责宫殿门户的禁卫。东晋哀帝兴宁二年(364)省光禄勋,并入司徒属下,孝武帝宁康元年(373)复置光禄勋,仍属之。北魏亦置,太和十七年(493)定为从四品上。北魏还
官制用语。①试任其职,尚未正式任命,始于武则天天授二年(691)。《旧唐书·于休烈附敖传》:于敖“自协律郎、大理评事试监察御史。元和六年,真拜监察御史。”②外官带职,仅试假其衔。《陆宣公集》卷一四《又
官名。隋朝太仆寺龙厩署长官,置二员,从八品上; 炀帝大业三年(607)改名典厩令,升从六品。
使职名。即小马坊使,后梁开平元年(907)改此名,后唐复名小马坊使。官名。五代后梁时改小马坊为天骥坊,小马坊使为天骥使。参见“小马坊使”。
官名。西汉置,属右扶风,为右都水长副贰,员一人,协掌内史右地水利事务。官名,掌佐右都水长行施职事。参看“右都水长”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