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理院民科第二庭
审判机构名。清末置,由大理院民科主管,掌理不服各省高等审判厅判决的上诉案件。
审判机构名。清末置,由大理院民科主管,掌理不服各省高等审判厅判决的上诉案件。
官名。北宋陪都应天府名义长官,常阙而不除。
皇子封王,其郡为国,置相一人,职如郡守,置长史一人,职如郡丞,为相之佐官。见《后汉书·百官志》。
官名,金设此官,位次于都勃极烈和谙版勃极烈,属中央级的高级官员,相当汉族官制中的宰相。见《金史·百官一·序官》。参看“勃极烈”条。
满语官名。武职。汉译为“前锋校”。
官名。西魏、北周秋官府布宪中大夫禁杀戮中士佐官,正一命。
参见“住俸”。
官名。护国军政府军务院置,根据《军务院考实》第五编《职员录》记载,员额一人,在对内对外有特殊事故时,经抚军会议同意后派出,掌办交涉事务。其下并有特任外交副使二人。
守关的官吏。唐元结《元次山集·欸乃曲》:“唱桡欲过平阳戍,守吏相呼问姓名。”
官署名。金朝地方军事机构。统领军马控制东面边要。宣宗贞祐二年(1214)四月,置于平州。设东面经略使领司事,以乌林答乞住充任东面经略使。同年八月罢。
清朝捐纳事例之一,乃后期之加捐花样。咸丰九年(1859)为鼓励加捐而特设之班次。同治中又添设新班遇缺先一班,皆因成交纳实银而称为银捐。其选用之优异仅次于新班遇缺先,以至有“序补过速,见缺指捐”之指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