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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

指一级官署。清朝设置广泛,然名称各异,地位悬殊。如军机处、太常寺工程处、粘竿处、侍卫处等。至清末,始作为中央各部下属机构。


官署名。(1)中央行政机关。如清末所设的财政、练兵、税务三处,各以大臣为主官。财政处与户部会衔奏事时,列衔在户部之上。(2)最高国家机关内部机构。如北洋政府总统府所属有军事处(后改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办事处)、翊卫处;国民政府所属有文官处、参军处、主计处、下辖各局。(3)院属机关,国民党政府行政院内部机构有秘书处、政务处;司法、考试、监察诸院有参事处、秘书处;立法院有秘书处、编译处。(4)部、会、署所属机关,与厅司平行,如国民党政府行政院军政部有会计处;侨务委员会有秘书处、侨务管理处、侨民教育处;卫生署有总务、医政、保健、防疫四处。(5)厅、司所属机构。辛亥革命后各部厅、司之下设科,或科处并设,如民国二年(公元1913年)教育部总务厅设文牍、会计、庶务三科及编审处。后来渐以科为处的下级单位,国民党政府沿其制,逐渐形成处为厅、司与科之间的一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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