词语吧>历史百科>古代官职>地方警察局

地方警察局

官署名。北洋政府时期在省会或商埠地方设警察厅,在次要商埠,无设警察厅必要的,得设规模较小的局。依照民国八年(公元1919年)十月十三日内务部呈准公布的《地方警察局组织章程》规定,设局长一人,承省警务处和道尹的监督总理局务,其职掌与地方警察厅厅长略同。局内至多设三科,每科设科长一人,科员二至六人,技术员一人,勤务督察员一至二人,雇员若干人。另据内务部于次年二月呈准公布的《地方警察局分区编队通则》规定,地方警察局在其管辖区域内分区,必要时就管辖区域以第一、第二的顺序划分之,各区设警察署,设署长、署员主持之。地方警察局因维持治安之必要,得编制警察队、消防队,以队长统率之,其分布驻巡由局长分配。国民党政府时期亦设地方警察局,依照《各级警察机关编制纲要》的规定,凡地势冲要、人口稠密、工商业繁盛地方,得设警察局,冠以所在地名称,直隶于省警务处(但以有合格警士二百名以上者为限)。据民国三十二年(公元1943年)《国民政府年鉴》所载,计江西九处,河南七处,广西三处,湖南、绥远、陕西、安徽各两处,云南、宁夏、福建各一处。此外,《各级警察机关编制纲要》还规定,各省政府为谋公路安全起见,得设省公路警察队,直隶于省主管机关;各省政府为谋水上之安全起见,得设水警队,直隶于省主管机关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中行评博

    官名。明为中书舍人、行人、评事、博士之合称。

  • 阁下令史

    官名。东汉太尉府属吏。主阁下威仪事。晋、南朝宋、北魏沿置。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定为从九品中。官名,也写作“下令史”,閤阁通用。汉始置,掌阁下威仪事。晋、南朝宋、北魏沿置。参看“下令史”条

  • 试署

    官员任用类别之一。清制,官员初任, 多系署职, 顺治十七年(公元1660年)规定:“署职各官,历俸二年,果有实政,该督抚具题,吏部覆准,方与各官较俸升转。”署职年限照上述规定为二年,间有延长和缩短。王

  • 法制院副使

    官名。清末内阁法制院副长官。宣统三年(1911)五月设。一人,简任。掌佐院使管理本院事务,院使有事故时代理其职。官名。清末置,为法制院的副长官,见“法制院”。

  • 崇福司丞

    官名。元置,为崇福司的佐官,员额二人,从五品。

  • 殿上列将

    见“殿中列将”。官名,又名殿中列将。三国吴置,为皇帝身边亲信之臣。《三国志·吴书·陸凯传》:“时殿上列将何定,佞巧便辟……不可任用,宜授外任,不宜委以国事。”

  • 明史馆

    清代内阁所属特开的修书馆。见“内阁修书各馆”。

  • 犁汙都尉

    匈奴官名。《汉书·匈奴传》:“获单于父行及嫂、居次、名王、犁汙都尉、千长、将以下三万余级”。

  • 掌药御侍

    女官名。金置此官,正九品,掌御医药。见《金史·百官三·内命妇品》注。

  • 员外置同正员

    任官制度。在定制以外所任官员,称为员外置。其中有一种特置,一切待遇同于定制以内的正员,是为员外置同正员。参见“员外官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