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法院
官署名。国民党政府置,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。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,与最高法院、高等法院相对称。设院长一人,由推事兼任。推事在六人以上的,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,管辖民事、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。审判采取独任制,但也可开合议庭审理。
官署名。国民党政府置,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。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,与最高法院、高等法院相对称。设院长一人,由推事兼任。推事在六人以上的,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,管辖民事、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。审判采取独任制,但也可开合议庭审理。
官名。隋置,掌署内各项行政事务。
官名。唐高宗龙朔二年(662)置二员,正一品,位同夫人,咸亨二年(671)废。内命妇名。唐龙朔二年(公元662年)置赞德二人以代夫人,秩正一品。咸亨二年(公元671年)复旧。
官署名。唐朝置,为吏部三铨之一,掌流内官铨选之事。五代沿置,或以他官主判。宋初沿置,掌文臣自初仕至幕职州县官之铨选注拟及对换差遣、磨勘功过等事。设判流内铨事二人,以御史知杂以上充任。神宗元丰(1078
官署名。清末陆军部所属机构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,改原兵部车驾司设。掌军台、驿站牌票、贡马各项事宜。辖驿传、销算、配戍三科及捷报处、马馆。置司长一人掌司事,下设承发官一人,科长三人,科员十八人,录
官名。明朝各道监察御史的合称。明初,于都察院下置监察御史,以各布政使司分别设置为道,初为十二道。永乐 (1403—1424) 中改为十四道。宣德十年 (1435) 罢原置交阯道,定为十三道,计有浙江、
武官名。宇文泰为西魏丞相时始置,掌领亲信之兵。《周书·宇文神举传》记宇文神举“父显和,太祖(宇文泰)引为帐内大都督。”北周沿置,《北史·段达传》:“隋文帝为丞相,以为大都督,领亲信兵,常置左右。”
官名。西魏、北周秋官府司隶下大夫掌狄隶中士佐官,正一命。
官名。唐置,见“盐池使”。
官署名。即“户部交阯清吏司”。
官名。辽朝置为南面官,南枢密院官员。与南院枢密使同掌南枢密院事。官名,辽朝置,佐南院枢密使掌文铨部族丁赋之政,凡契丹人民皆属之。见《辽史·百官志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