词语吧>历史百科>古代官职>地方审判厅

地方审判厅

官署名。清末地方审判机构之一。光绪三十三年(1907)始设于京师、奉天等地,宣统二年(1910)后各省渐设。省城、商埠、府、(首县)每处一所。掌审理不属初审厅管辖案件的一审及不服初审厅判决的二审案。置推事长一人,刑科、民科推事六人(亦有十二人),并典簿、主簿、录事等。


官署名。清末设于各首县,宣统二年(公元1910年)法部奏准直省省城、商埠各级审判厅、检察厅厅数及设官员额,全国共设地方审判厅五十六厅。各厅设厅长一人,秩从四品,推事五人(奉天、吉林二省各十一人),秩从五品,典簿一人,秩正七品,主簿二人,秩正八品;录事四人,秩从九品;所官一人,秩从八品;医官,设于奉天、吉林府各一人;翻译官,设于奉天府、营口、新民府、安东县、长春府、滨江府、绥芬府、江宁府、镇江府者各一人,设于延吉府、苏州府、上海县者各二人。此外各地可酌设承发吏、庭丁各员。本厅审判,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,由推事三人以合议执行之。于重罪为初审,轻罪为第二审。北洋政府沿置,设于繁盛大埠或县。设厅长一人,兼任一庭庭长。各厅按事务之繁简,酌设民事和刑事若干庭,每庭设推事二人以上的,由推事一人充任庭长。凡属第一审的诉讼案件,由推事一人独任办理,第二审则以推事三人组织合议庭审理。第一审的繁杂事件,并经当事人要求的,得由推事三人组织合议庭审判。凡属于地方管辖的案件,在本厅为第一审;凡属初级管辖的案件在本庭为第二审。依照民国十四年(公元1925年)十二月十七日公布的《地方审判厅办事暂行规则》的规定,地方厅置书记室,设书记长一人为主官,下设书记官若干(应不少于全厅合议庭及独任推事数目),室内分设文牍、记录、统计、会计四科以办理各种事务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

    官名。清末临时派往各国考察宪政之高级官员。光绪三十一年(1905)始置,初为五人。三十三年后续置。无定额,特简。多为从一品、正二品官员。掌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切政治,提出报告与建议,以供采择。

  • 翊一府右郎将

    官名。唐朝左右卫所领内府翊卫一府次官之一,置一员,正五品上,与左郎将同为本府中郎将副贰。

  • 小内史上士

    官名。西魏恭帝三年 (556) 置,北周沿置。亦称内史上士。春官府内史司属官,员二人,佐内史中大夫,小内史下大夫掌本司事务。正三命。隋文帝开皇元年 (581) 罢。职掌参见“内史中大夫”。

  • 右威卫大将军

    官名。唐朝十六卫大将军之一,高宗龙朔二年(662)改右屯卫大将军而置,一员,正三品,德宗贞元二年(786)置上将军以前为右威卫长官,与左威卫大将军同掌宫禁宿卫,督其属翊府之翊卫、外府熊渠番上者。辽朝亦

  • 鸿胪寺

    官署名。北齐始置,设卿、少卿、丞各一员。职掌外国少数民族宾客接待、朝会及吉凶礼仪,兼管佛教、祆教寺庙,领典客、典寺、司仪等署。历朝沿置。隋初罢典寺署,增崇玄署掌管佛道寺观。文帝开皇三年(583)省入太

  • 推升

    任官制度。明朝凡未满考之官升任官职,由廷臣公推,再经皇帝决定任命。因所升任官职不同,又分部推、会推等。清朝官吏论俸序升迁亦称推升。凡推升官员,掣签得缺后,具题开缺,由该管官出具考语,办清经办事务,赴部

  • 宾客清吏司郎中

    官名。清朝理藩院所属宾客清吏司长官。掌司事。乾隆二十二年(1757)改称王会清吏司郎中。

  • 太子侍医

    东宫医官名。北齐、隋、唐置,员四人。隶太子药藏局。太子有疾,侍医诊候议方。北齐七品,隋、唐从七品上。

  • 河堤谒者

    官名。即“河堤谒者”。官名。西汉置,掌治河,不常置。陕西西安汉城出土有“河堤谒者”官印。或称河堤使者。据《汉书·沟洫志》,咸帝时有河堤使者王延世,监筑堤治河。《后汉书·王景传》李贤注引《十三州志》则曰

  • 五官监候

    官名。唐朝太史局始置监候五人,肃宗乾元元年(758)加号五官监候,置三人,正八品下,掌候天文,隶司天台。辽朝隶司天监,属南面官。明朝钦天监亦设,正九品,佐五官正推历法、定四时。清为钦天监天文科主要职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