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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局

官署名。清末农工商部附属机构。掌理商标等注册事宜。


官署名。北洋政府农商部原设商标登录处,民国十二年(公元1924年)五月五日公布《商标局暂行章程》,改为商标局。以局长、副局长为正副主官,局内分设五科办事。次年七月十五日公布《商标局组织条例》,规定商标局的职掌为办理关于商标的审定、评定、注册、译辑和公报等。设局长一人,佥事六人,主事十二人,技正四人、技士十六人。国民党政府亦置商标局,隶属于实业部。管理全国商标注册事务。局内分置五课:总务课,掌管撰拟文稿;收发文书,会计、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各课事项;审核课,掌管商标呈请程序的审核;注册课,掌管商标审查及注册,审议课,掌管商标异议及评定;编辑课,掌管商标公报等的编辑。设局长一人,综理全局事务;课长五人,科员二十至三十人;审查员四人,办理审查事务;因事务之必要得延聘专家为名誉顾问;因缮写文件及其他事务并得酌用雇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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