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吏目

官名。金朝始置,为首领官。掌案牍和管辖吏员,负责处理官府内部具体公事。元朝沿置,亦为首领官。中下州地方官府中设一至二名,为流外职,任满可升为都目。例由路总管府、府、州司吏考满升入。明朝地方各州设,为州之属官,从九品。掌刑狱及官署内部事务,若州无同知、判官,则分理州事。太常寺牺牲所、五城兵马司、市舶提举司、盐课提举司、中都留守司、兴都留守司、都指挥使司、千户所等亦设,为各衙门属官,秩从九品或未入流。掌出纳文移。清承明制,于地方各州设,从九品,掌司奸盗、察狱囚、典簿录。例以宜课司大使、礼部铸印局大使、兵马司吏目、典史、巡检、驿丞等升任。又五城兵马司各设一员,未入流,与兵马司副指挥分管各坊,掌平诉讼、诘奸匿、弥盗窃,以及收容、赈济诸事。此外,明清之土州多设吏目,以约束土官。太医院亦设吏目,为医官,明从九品,清正九品。


官名。明代各州置吏目一人,从九品,掌出纳文书或分领州事;五城兵马司、京卫指挥使司、王府护卫指挥使司、王府仪卫司、都指挥使司、千户所等都设吏目,掌出纳文书之类。见《明史·职官三、四、五》。清朝五城兵马司、太医院、及各州均设吏目,太医院吏目与医士相同,五城兵马司及各州吏目掌管缉捕、守狱及文书等事。见《清史稿·职官二、三》、《清通典·职官六、十二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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