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狱副管守长
官名。清末法部属官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原由典狱司录事兼任,三十四年改为专差。定额六人,八、九品不等。由各司实缺录事拣派,任期三年。掌南、北两监管理稽查事宜,并分班住宿。
官名。清末法部属官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原由典狱司录事兼任,三十四年改为专差。定额六人,八、九品不等。由各司实缺录事拣派,任期三年。掌南、北两监管理稽查事宜,并分班住宿。
官名,三国魏置,掌军垦屯田事。《三国志·魏书·邓艾传》:“为都尉学士,以口吃,不得作干佐,为稻田守丛草吏。”
官名。清代在库伦地方设办事大臣与帮办大臣各一人(内一人由蒙古王公、台吉兼任),掌外蒙古地方对外贸易事务,属官有印务处印房章京、笔帖式及效力行走的蒙古笔齐业郎等;还有理刑司员、管理商民事务司员。此外,分
清朝授官班秩之一。指官员初授或新授官职之班次。有多途:以科举初授者,文进士一甲一名除修撰; 以考除者,满洲顺天府学教授以文进士、文举人,由礼部考拟正陪,交部引见除; 以拣选除者,太常寺、陵寝衙门满洲读
官名。辽朝北面官,著帐郎君院官员,在著帐郎君节度使之下,掌著帐郎君族属之事。
官署名。金朝置。属宣徽院。掌仪卫之事。原称龙翔军,海陵王正隆二年 (1157) 改名神卫军,世宗大定二年 (1162) 改称拱卫直使司。设使、副使统领司事。大定五年,以使为都指挥使,副使为副都指挥使,
官名。隋炀帝大业三年(607)置,为少府监织染署长官。唐初为织染方令,武则天垂拱元年(685)去方字,为织染令,置一员,正八品上,掌供皇帝、太子、群臣冠冕等,辨其制度而供其职。北宋初存其名而罕除授。金
泛指王国的官吏。《史记·淮南衡山列传》:“胶西王臣端议曰:淮南王安废法行邪……甚大逆无道,当伏其法。而论国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,宗室近幸臣不在法中者,不能相教,当皆免官削爵为士伍,毋得宦为吏。”
汉朝郡国县根据国家的考察科目,每年都编写一部汇报总册,称为计簿,其内容科目包括辖区内的户口人数、垦田亩数、钱谷出入,盗贼多少等,年终上报,县报郡,郡国报朝廷。其后,魏、晋、南朝因之。
分级任用。《三国志》卷二十八《魏书·邓艾传》:“陛下龙兴,阐弘大度,释诸嫌忌,受诛之家,不拘叙用。”
尚书省殿中、吏部、金部、左民、中兵五都令史合称。两晋以来置尚书都令史八人,佐尚书左、右丞监督诸曹尚书、尚书郎。权任虽重,用人常轻。南朝梁置五都令史分监诸曹,武帝天监九年(510) 诏: “尚书五都,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