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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运判官

见“发运司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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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行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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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尚书左主客郎

    参见“左主客郎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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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署名。民国十七年置,属行政院。掌理全国农林、矿冶行政事务。设部长一人,政务、常务次长各一人。所属有总务、农政、林政、矿政四司及农事试验场、地质调查所等。民国十八年与工商部合并为实业部。官署名。国民党

  • 疆理司

    官署名。清末民政部所属之机构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掌核议地方区划,统计土地面积,稽核官民土地收放买卖,核办测绘,审订图志。辖经界、图志二科。置郎中二员总理司务。下设员外郎二人,七品小京官一人,

  • 内放

    任官术语。清朝官员之实缺,绝大多数由中央政府任命,称“内放”。少数缺位由外省督抚呈请任用,称“外补”。

  • 契丹警巡院

    即“警巡院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