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官
赴官任职。《商君书·定公》:“天子则各主法令之,皆降受命,发官。”
赴官任职。《商君书·定公》:“天子则各主法令之,皆降受命,发官。”
吏员名。宋初置于州、县,见“私名”。
官名。西魏。恭帝三年 (556) 置,北周沿置。天官府宫伯中大夫属官,分置左、右,皆正 二命。亦称“前侍二命士”。领前侍下士,负责御寝南门的警卫,披银甲,左执狮子环、右执象环长刀,刀用银饰。隋文帝开皇
官名。清末陆军部之职官。光绪三十二年 (1906) 设。正四品。掌稽察本部及军队、学堂、局、厂章制等事。宣统二年 (1910) 撤。
阶官名。金朝太医二十五阶之第二十阶,秩从八品上。官名,也是官阶名。金朝的太医官,自从四品始,以下分为(二)十五阶。从八品上,称医全郎。见《金史·百官一》。
特种司法人员选拔机构。北洋政府时期,称东省特别区域的法官为特种司法人员,其甄拔由“甄拔特种司法人员委员会”执行。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,由司法总长充任;委员六人, 监试委员一人, 均由司法总长选任。凡有下
科举制科之一。清代设置, 属于贤良忠直类。始于康熙六十一年 (公元1722年),雍正帝即位,诏直省各府州县卫各举察之,赐六品服被召用。雍正元年(公元1723年),浙江、直隶、福建、广西各荐举二人,用为
官名。西魏恭帝三年 (556)仿《周礼》射人置,北周沿置。夏官府司射司长官,亦称司射大夫,贺若谊曾任此职。掌操演射箭时的礼仪与法度等事务。下设小司射上士以佐之,领司仗上士、司仗中士等官属。正四命。隋文
①官同者称友。西周金文中,与大史官同者称大史友,与内史官同者称内史友。春秋金文中称官同者为朋友。《王孙遗者钟铭》: “用宴以喜,用乐嘉宾父兄,及我朋友。”《诗 ·大雅·假乐》: “之纲之纪,燕及朋友。
官署名。即唐朝秘书省太史局(司天台),高宗龙朔二年(662)改,咸亨元年(670)复名太史局。官署名。见“太史局”。
使职名。唐末所置内诸司使之一,掌御膳,昭宗天复三年(903)第五可、范曾为之。五代后梁太祖开平元年(907)改为司膳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