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北互调
官员任用限制之一。此制实行于明初,见“回避”。
官员任用限制之一。此制实行于明初,见“回避”。
官名,汉置,为金曹长官,掌货币盐铁事。汉朝公府置金曹,其长官正称掾,副称属;郡县也置金曹,其正长官称掾,副长官称史。均省称金曹。见《后汉书·百官一·太尉·掾史属》。后世多沿置,隋朝以后不置。
官名。渤海国置,司膳寺长官。
官名。为国民党政府行政院政务处的长官。见“行政院政务处”。
乡、镇公职人员。国民党政府设于乡、镇公所,掌理民政事项。下设干事。
官署名。明朝工部营缮司所属五大厂之一。掌烧造和贮存营缮所需陶瓦器物。
即“噶布什贤壮达”。
官名。北宋前期置为工部长官,员一人,以两制以上官充任。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罢,工部复以尚书为长官。
官名。唐有此加官,诏除而非正式加官,无职事。宋也有此加官,散官无职事;而地位高于正职。见《文献通考·职官十八》、《宋史·职官九·检校官》。
官名。① 殷朝始置。《殷契粹编》第五一九片:“丙午贞,酒人册祝。”② 《周礼》官名。一说周朝置宦官之一。《周礼·天官》:“酒人,奄十人,女酒三十人。奚三百人”,“掌为五齐三酒,祭祀则供奉之,以役世妇。
官名。明太祖洪武二十二年(1389)于殿庭仪礼司置,二人,正九品。详见“殿庭仪礼司左司丞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