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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部督催所

清代刑部内部机构。掌督催各司题咨现审案件,分别规定期限,各司须在限期内办完现审案件。各司现审案件的情况,月终由本所汇奏。各省命案盗案及现审赃罚数目,年终由本所汇题,现审案内应发送云贵、两广烟瘴之地充军及偷窃蒙古性畜的犯人,由本所定地发遣。本所无额定职官,由尚书酌派司员管理本所,额设经承三人在所内办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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