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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经济委员会

宫署名。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年(公元1931年)始设,隶属于行政院,设委员长、副委员长各一人为正副长官。即由行政院正副院长充任。民国二十二年(公元1933年)九月二十三日及同年十二月八日国民党政府两度修正公布《全国经济委员会组织法》,遂改本会直隶于国民政府,统筹全国经济建设事业。设常务委员五人,委员若干人;内设秘书、公路、水利、农业、卫生实验等处,公路、水利、卫生、教育、农村建设、蚕丝改良、棉业统制、华北水利、扬子江水利等委员会,并将原直隶国民政府的导淮委员会、黄河水利委员会划归本会管辖。民国二十七年(公元1938年)一月国民党政府调整战时政府机构,裁撤本会,改设经济部。参见“经济部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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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名。宋朝始置。初为太学职事之一。仁宗时,选差学生充任。神宗熙宁四年(1071)选上舍生分经为之,每经二人。熙宁末年,始正式命官充任,并仍参用学生,遂有命官学正与职事学正之别。命官正九品,三年一任。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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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名。北洋政府时期;热河、察哈尔、绥远三都统府审判处及库乌科唐镇抚使公署审判处的主官。参见“热、察、绥都统府审判处”与“库乌科唐镇抚使公署审判处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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