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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正司

官署名。管理佛教事务之机构。元朝始设于各州,掌理僧尼词讼。凡遇僧尼与百姓发生词讼,则与地方官府共同处理。长官为僧正。武宗至大四年(1311)二月,仁宗登极,下令罢各级僧司衙门,遂废。明洪武十五年(1382)复置于各州,掌钤束一州之僧人。长官仍为僧正。清沿明制未改。


唐、明、清在州设的掌管僧众佛事的机关。见《明会典·僧录司》、《明史·职官三》、《清史稿·职官三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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