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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期

任官的期限。汉制,官员始任称为“”,满一年为“”。即真以后,其任期并无规定。两汉时因久任而取得政绩者,颇有其人。三国时战乱濒仍,任用方面无规律可循。至晋者莅人之官在法令上限制为六年,但实际上亦迁转不定。宋文帝元嘉中限年三十而仕,郡县六年而代,刺史或至十余年。孝建中,改以三年为满任。齐梁陈承宋制,以三年为小满,至期或升迁或解任。北魏至孝文帝太和中, 定太守、内史、相、县令任期均为六年,任满则迁转更代,间亦有因政和民悦而增秩延限者。隋开皇三年(公元583年)定刺史、县令三年一任,佐官四年一任。至开皇十四年(公元594年)十一月改州县佐吏为三年一代,不得重任。次年又改为文武官四年为期。唐开元二十五年(公元737年)规定自六品以下四年一代, 若无代者则五年而罢。广德以后又改为三年一任,无代者则四年而罢。五代后唐天成三年(公元928年)规定州县官以三十个月为考限, 刺史以二十五月为限,以到任日为始。后周显德五年(公元958年)规定诸道幕职州县官均以三周年为考限,闰月不在其内。宋于仁宗时规定文官三年一迁,武官五年一迁。元于至元二十八年(公元1291年)定随朝官以三十月为任满,外官以三周年为任满,钱谷官以得代为任满,吏员以九十个月出职。明清时州县官任期均为三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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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即“判吏部事”。

  • 冗食

    周朝官吏因上值而由公家供膳。《周礼·地官 ·槁人》:“掌共 (供) 外内朝冗食者之食。”孙诒让注:“冗,散也。外内朝上直诸吏,谓之冗吏。亦曰散吏。以上直不归家,槁人供之,因名冗食者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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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县门下吏名。汉制郡置祭酒,属于散吏,县亦置门下祭酒,见于《两汉金石记》一一《邰阳令曹全碑阴》,列于县乡三老之后,而在所有县属吏之前。可见设置此职的目的在于尊老礼贤。参见“郡门下祭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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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署名。清末民政部警政司所属四科之一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掌罪犯搜索、逮捕、解送、罪证搜索检查,稽核违警罪处分事。置员外郎一人主持科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