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仓场

① 收纳谷米之场所。宋初,诸仓场隶三司,掌受纳租税、出给禄廪。设提点仓场官领之。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,改属仓部。明朝户部辖京仓五十六,通仓十六。清朝户部亦辖有京、通十三仓。凡仓,均设专员管理。②官署名。即管理仓场之机构。宋朝神宗元丰改制,于仓部设仓场案,掌粮草收支等事务。明朝宣德五年(1430)始设“总督仓场”一人,后增户部主事一员陪库。掌督理京师及通州等地仓场粮储。清朝顺治元年(1644)仿明制设汉“总督仓场侍郎”一人。康熙十八年(1679),定满、汉各一人。掌理漕粮之积储及北运河运粮事务。又称“仓场衙门”。下设笔帖式、经承、门吏等员佐理。所辖有坐粮厅、大通桥及京、通十三仓监督等官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,改隶度支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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