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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院

唐朝中书省修书、侍讲的机关。唐玄宗开元六年,改乾元院为丽正脩书院,十三年改丽正脩书院为集贤殿书院。设学士,直学士,侍读学士,侍讲学士、脩撰官等。见《新唐书·百官二·中书省·集贤殿书院》。


(1)唐开元六年(公元718年)置丽正书院,后改集贤殿书院,为中书省修书或侍讲的机构。参见“集贤院”。(2)宋至清私人或官府所立讲学肄业之所。唐代晚期至五代以来,官学凋零,私学取代了官学的地位,至宋代,有些私学逐渐形成为书院的形式,多选取山林名胜之地为院址。最著名的有白鹿、石鼓、应天、岳麓四大书院,其规模与官学相似,有固定的田产为书院的经费。主持人称山长或洞主;聘请学者讲学,设有讲堂;学生分斋学习,书院供给宿舍、几案和廪膳;成绩考核采用积分制。元代于各路府州均设书院,多为官府所立,受官府控制,与宋代书院以私立为主者不同。书院的山长与官学的学正、学录、教谕一样,须经礼部或行省及宣慰司任命或备案,路府州书院设官府任命的直学以掌钱谷收支,书院生徒与官学生徒一样须经过地方官推荐和官府考核的手续。明初,太祖因元之旧,洪武元年(公元1368年)立诛泗、尼山二书院,各设山长一人,此后以至正德初,书院都是奉命或奏准设立,其时书院设置数量不多,生徒大都入府州县学,以便取得参加乡试的资格。正德年间,书院逐渐兴盛起来,到嘉靖年间设立尤多。由于学者自由讲学对统治阶级不利,因而明代中叶曾发生四次废书院的事件。清初限制书院的发展, 至雍正十一年(公元1733年)清政府才下令在各省设立书院,但也是官学化,经费由官府拨发或在存公银内支用,书院院长、经师都由地方官聘请。学生的录取和考核也由地方官决定。书院有三种类型:一是讲求理学为主,二是以博习经济词章为主,三是以考课举业为主。第三类书院为数最多,因是以科举中第为目的。清末废除科举,将各省大小书院一律改为学堂,省会的大书院改为高等学堂,府的书院改为中学堂,州县的书院改为小学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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