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条巡察诸州,
九条的内容为: “一曰决狱科罪,皆准律文;二曰母族绝服外者,听婚;三曰以杖决罚,悉令依法;四曰郡县当境贼盗不获者,并仰录奏;五曰孝子顺孙义夫节妇,表其门闾,才堪任用者,即宜申荐:六曰或昔经驱使,名位未达,或沉沦蓬荜,文武可施,宜并采访,具以名奏:七曰伪齐七品以上,已敕收用,八品以下,爰及流外,若欲入仕,皆听预算,降二等授官;八曰州举高才博学者为秀才,郡举经明行修者为孝廉,上州、上郡岁一人,下州、下郡三岁一人;九曰年七十以上,依式授官,鳏寡困乏不能自存者并加禀恤。”
九条的内容为: “一曰决狱科罪,皆准律文;二曰母族绝服外者,听婚;三曰以杖决罚,悉令依法;四曰郡县当境贼盗不获者,并仰录奏;五曰孝子顺孙义夫节妇,表其门闾,才堪任用者,即宜申荐:六曰或昔经驱使,名位未达,或沉沦蓬荜,文武可施,宜并采访,具以名奏:七曰伪齐七品以上,已敕收用,八品以下,爰及流外,若欲入仕,皆听预算,降二等授官;八曰州举高才博学者为秀才,郡举经明行修者为孝廉,上州、上郡岁一人,下州、下郡三岁一人;九曰年七十以上,依式授官,鳏寡困乏不能自存者并加禀恤。”
清代兵部内部机构。清沿明制置,掌收外省衙门送达的文书,编号登记,分司办理;并稽察提塘官的勤惰,管理本部吏员、役。设司务满、汉各一人,经承二人。
晋代监察官吏的八种规定。泰始四年(公元268年)武帝颁布《察长吏八条》,其具体内容据《晋书·武帝纪》记载,分为“能否十条”和“长吏八察,”能否十条为:“田畴辟,生业修,礼教设,禁令行,则长吏之能也;人
机关中分设的办事单位。北洋政府时始置,如北洋政府国务院秘书厅分三课办事,其地位相当于科。但也有的课为科的下属单位的。课的主官为课长。参见“科”。
武官名。清置,为步军统领衙门的主官。见“步军统领衙门”。
宫官名。南朝宋太宗定后宫百官时置。职准尚书左、右丞,位比尚书,员二人,四品。
官职名。明朝太常寺置。弘治七年(1494)始设,以太常寺增卿一人、少御一人,专职提督诸馆事。嘉靖 (1522—1566) 中,裁卿,只设少卿一人。官署名。明置,掌译书之事。自永乐五年,外国朝贡,特设蒙
官署名。北洋政府置,属司法部。司法部由秘书和参事掌管本厅事务。其职掌为:一、法院的设置、废止,管辖区域的划分、变更事项;二、司法官和其他职员的考试和任免;三、律师事项;四、稽核罚金、赃物事项;五、司法
官署名。简称柔远司。清朝理藩院所属六司之一。掌理外札萨克各部、旗王、公等及各地喇嘛之俸禄、朝贡、随围、赏赐、燕飨等项事务。顺治十八年 (1661) 置。康熙三十八年 (1699) 分为前、后二司; 乾
官署名。北齐置,属长秋寺中官仆署,管理后宫诸车。置丞。
官名合称。北魏道武帝天兴元年 (399)置。分掌京城周围诸部,共同处理国家日常政务。官名,北魏置。拓跋珪定都平城后,部族南迁,住在平城及其周围,置八部大夫,每部一人。掌督部民,劝课农耕,改游牧为定居耕